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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福利、生物安全、動物實驗倫理審查管理
2015-08-27
實驗動物飼育設施內應為實驗動物提供清潔、舒適、安全的生活環境,繁育室和實驗室的環境指標不得低于國家標準。
實驗動物籠具、墊料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籠具應定期清洗、消毒,墊料應滅菌,定期更換,保持清潔、干爽。
實驗動物所占籠具最小面積應符合國家標準,保證籠具內每只動物都能實現自然行為。孕、產期實驗動物所占用籠具面積,至少應達到該種動物所占籠具最小面積的110%以上。
飼育和實驗人員不得戲弄或虐待實驗動物,抓取動物時,應方法得當,態度溫和,動作輕柔,避免引起動物的不安、驚恐、疼痛和損傷。
飼育或飼養員應根據動物營養需要,提供充足的飼料和清潔的飲水,營養成分、微生物控制等指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實驗動物應用過程中,應將動物的驚恐和疼痛減少到最低程度,實驗現場避免無關人員進入。
保定實驗動物應遵循"溫和保定,善良撫慰,減少痛苦和應激反應"的原則。
處死實驗動物時,須按照人道主義原則實施安死術,確認動物死亡后方可妥善處置尸體。
在不影響實驗結果判定的情況下,應選擇"仁慈終點",避免延長動物承受痛苦的時間。
實驗動物的運輸應通過最直接的途徑本著安全、舒適、衛生的原則盡快完成。
運輸實驗動物應把動物放在大小合適的籠具里,籠具應能防止動物逃逸或其他動物進入,并能有效防止外部微生物侵襲和污染。
運輸過程中能保證動物自由呼吸,必要時應提供通風設備。
動物室和實驗動物組生物安全防護的內容應包括安全設備、個體防護裝置和措施,以及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
實驗動物設施建筑和區域設置要求:
1實驗動物設施選址應避開自然疫源地;
2實驗動物設施內圍護結構材料均應無毒、無放射性,且易于清潔、消毒;地面應防滑、無縫隙,不得鋪設地毯;天花板、地板、墻間的交角均為圓弧形且可靠密封,應能防止昆蟲和老鼠鉆進墻腳;
3動物實驗區和系統的設施應與飼養繁育系統設施分開設置;
4保證實驗動物屏障系統內氣流的方向正確,防止污染,必須使繁育室或實驗室各部位空氣的壓強保證有一定的梯度。
實驗動物設施的準入
1外來人員在進入實驗動物設施之前必須經過相關部門領導的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進入;
2在實驗動物設施內不得進食,或進行其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3工作人員的資格和培訓:
4實驗動物從業人員應實行培訓上崗制度,培訓合格,方可開始工作;
5實驗動物從業人員必須被告知實驗動物工作的潛在危險并接受安全教育,自愿從事實驗動物工作;
6實驗動物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動物室或實驗動物組的所有規章制度、管理和操作規程。
7做好相關疫病的疫苗免疫注射。
為避免和處理源于不安全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必須嚴格執行以下原則:
1事前進行有效的培訓和模擬訓練。
2事故處理:工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發生意外,如創傷、試劑濺及口鼻眼、動物抓傷等均視為安全事故。應視事故類型等不同情況,立即進行緊急處理。在緊急處理的同時必須向有關領導匯報,并詳細記錄事故經過和損傷的具體部位和程度等,必要時需進行預防性治療。
3工作人員工作時應穿相應級別工作服,戴防護手套和口罩。實驗用一次性手套必須先消毒后丟棄。
4在實驗室中必須配備有效的消毒劑或生理鹽水,且易于取用,可配備應急藥品。
5實驗動物設施應配備完善的空氣凈化設備和消毒、滅菌設備。
6實驗動物環境設施指標須達到國家標準要求。
從事實驗動物相關工作的部門,應成立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倫理委員會),具體負責本單位有關的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倫理委員會應履行以下職責:審查和監督本單位開展的有關實驗動物的研究、繁育、飼養、生產、經營、運輸,以及各類動物實驗的設計、實施過程是否符合動物福利和倫理原則。
倫理委員會審查依據的基本原則:
1 動物保護原則:禁止無意義濫養、濫用、濫殺實驗動物;制止沒有科學意義和社會價值或不必要的動物實驗;優化動物實驗方案,減少不必要的動物使用數量;在不影響實驗結果的科學性、可比性情況下,研究或采取動物替代方法。
2 動物福利原則:保證實驗動物生存時享有最基本的權利,享有免受饑渴、生活舒適自由,享有良好的飼養和標準化的生活環境,各類實驗動物管理要符合該類實驗動物的操作技術規程。
3 倫理原則:應充分考慮動物的利益,善待動物,防止或減少動物的應激、痛苦和傷害,尊重動物生命,制止針對動物的野蠻行為、采取痛苦最少的方法處置動物;動物實驗項目要保證從業人員的安全;動物實驗方法和目的符合人類的道德倫理標準和國際慣例。
4 綜合性科學評估原則:
公正性:倫理委員會的審查工作應該保持獨立、公正、科學、民主、透明、不泄密,不受政治、商業和自身利益的影響;
必要性:各類實驗動物的飼養和應用或處置必須有充分的理由為前提;
利益平衡:以當代社會公認的道德倫理價值觀,兼顧動物和人類利益;在全面、客觀地評估動物所受的傷害和應用者由此可能獲取的利益。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通過倫理委員會的審查:
1 申請者的實驗動物相關項目不接受或逃避倫理審查的;
2 不提供足夠舉證的或申報審查的材料不全或不真實的;
3 缺少動物實驗項目實施或動物傷害的客觀理由和必要性的;
4 從事直接接觸實驗動物的生產、運輸、研究和使用的人員未經過專業培訓或明顯違反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原則要求的;
5 實驗動物的生產、運輸、實驗環境達不到相應等級的實驗動物環境設施國家標準的;實驗動物的飼料、籠具、墊料不合格的;
6 實驗動物保種、繁殖、生產、供應、運輸和經營中缺少維護動物福利、規范從業人員道德倫理行為的操作規程,或不按標準操作規程進行的;虐待實驗動物,造成實驗動物不應有的應激、疾病和死亡的;
7 動物實驗項目的設計或實施不科學。
8 動物實驗項目的設計或實施中沒有體現善待動物,減輕或減少動物的疼痛和痛苦,減少動物不必要的處死和處死數量。在處死動物方法上,沒有選擇更有效的減少或縮短動物痛苦的方法;
9 對實驗動物的生和死處理采取違反道德倫理的;
10 動物實驗的方法和目的不符合我國傳統的道德倫理標準或國際慣例或屬于國家明令禁止的各類動物實驗。
11 對人類或任何動物均無實際利益并導致實驗動物極端痛苦的各種動物實驗;
12 嚴重違反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審查原則的其它行為。